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工作,提高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服务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处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的评审推荐、开题、中期检查、结题及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8087金沙娱场城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负责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按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院级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使用按《8087金沙娱场城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湘科职院[2013]65号)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评审推荐
第五条 科技处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的评审申报。各申报人按照科技处通知的规定要求,填写好立项申请书送交科技处。纵向项目评审推荐程序:
1、科技处组织至少由3名专家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书进行评审。专家对申请书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结合当年的指标限额数最终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2、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推荐项目。
3、项目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并按时送交科技处,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提交所需材料的,科技处有权依照初评的顺序报送其排名之后的申请项目。
第六条 学院设立院级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院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立项数。科技处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认定条件:
项目负责人为学院在职在岗职工,一般项目以中青年教学人员为主,院级重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应为具有所从事本专业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的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学院确定的青年科研骨干人员优先资助。
2、项目的评审程序:
(1)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匿名评审形式,组织同行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定性评议和定量打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初步入围项目。
(2)网上公示入围项目,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围项目,报主管副院长和院长审定。
(3)学院下达立项文件,确定配套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开题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按要求组织课题开题和研究。在科研项目立项下文30天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相关《XXXXX开题报告》、制作开题报告PPT送交科技处。
第八条 科技处组织项目开题工作,聘请3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科研项目进行开题论证。项目主持人应按照专家开题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后送交科技处存档。
第九条 项目应按时开题。不能按时开题的,应说明原因,征得科技处同意,并在宽限期内完成。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科技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时间一般在立项与计划结题的中期),必要时科技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一条 接受中期检查的所有科研项目都应先填写好《XXXXX中期检查表》,准备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科技处。
第十二条 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检查,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检查的主要内容: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计划有无修改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费支出与项目进展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因不可抗拒因素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的,项目负责人除必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或阶段小结、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外,还需及时提交项目延期的申请报告,经科技处核实后上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延期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提交延期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所有研究成果资料(包括研究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等)整理齐备,报科技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项目的结题申请时,须向科技处提交《XXXXX科研项目结题·鉴定书》、《XXXXX科研项目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发表论文的复印件、会议论文交流证书、项目所获成果、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成果社会影响、媒体报道等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下达部门委托我院科技处验收的课题,科技处应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会议,聘请结题验收专家,专家组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其中1~2名为校外专家。专家组审查、评议并填写科研课题结题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已通过结题的课题由科技处颁发结题证书。(立项部门另有结题要求的,需按立项部门要求进行科研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申请书、立项文件、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申请书、科研项目研究报告、有关论文、论著和带有评审会成员签名的评审结论、结题证书等全套材料装订成册提交科技处存档。
第十八条 所有科研项目应按时结题。无故不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不按时结题、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因主观原因中断项目研究工作的,学院将做如下处理:
1、冻结项目经费。
2、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学院将酌情给予责任人经济或(和)行政处罚。
3、学院可根据情况向项目主管单位建议更换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4、不按期结题者不得再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对接行业和企业,参与企业技术攻关,解决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技术疑难问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所有横向研究项目,需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位后,由科技处统一管理。科技处应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指导、把关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督查,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予配套资助。
第七章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分别奖励0.8万元、0.4万元;省级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分别奖励0.4万元、0.2万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结题后,按照《8087金沙娱场城科研业绩奖励办法》(湘科职院[2013]66号)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学校配套经费资助的厅级及以上项目,其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须在系(院、部)以上层面向师生作一场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学术报告,报告材料须报科技处存档。没有做学术报告不能计算科研业绩。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科研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对于以我院为承担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在转化使用(或转让、经营)前须报科技处审批,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分配,以充分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8087金沙娱场城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科职院 [2005]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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