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资助对象的基本定义
日期:2018-11-09 17:08:27  发布人:kjxy_rgznxy  浏览量:473

七类资助对象的基本定义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认定的,对贫困户建立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并分发相应的贫困卡。在我省具体的证明为扶贫手册,外省的证明资料格式不一,学校以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为准,该证明材料应标明:某某学生家庭为建档立卡户。祖辈为建档立卡的,需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祖辈与学生是同一户人。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在我省该类学生的证明材料为低保证,外省没有低保证的,证明材料应标明:某某学生家庭享受低保政策。祖辈为低保的,需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祖辈与学生是同一户人。

三、孤残学生:孤儿和残疾学生,证明材料:孤儿证、残疾证。认定部门:民政、残联。

四、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农村家庭完全失去经济来源,无法凭自己能力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业。讲简单点就是农村的无保户。该类学生由民政部门认定,证明材料: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另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应表明:某某学生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烈士子女:证明材料:烈士证,由民政部门认定。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七、突发事件: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疾病:符合湖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需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事故:本人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能力。父、母失踪、死亡。死亡类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失踪类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类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类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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